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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34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13未修下的第二張以上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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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我提到營造業法§34 原條文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 。 修正提案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其兼任除中央主管機關限制之其他業務、職務,不受此限。 2002, 我在我設計的吊架下,這架子要吊200噸的鋼筋籠,我在高鐵C215標 我在這一期也提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13,施行細則§10的修正 原條文 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須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並僅得在該公司執行業務。 修正提案 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須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其兼任除中央主管機關限制之其他業務、職務,不受此限。 同法施行細則§10 原條文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專任,指在受聘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服務或受聘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支配於公司外服務,且在公司營業之全部時間內服務,支領全部時間之報酬;於受聘任職期間,在公司營業之全部時間內無兼任該公司以外其他業務或職務之情形。但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 修正提案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專任,指在受聘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服務或受聘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支配於公司外服務。(以下全刪) 2002在中壢高鐵專案工作,合影的是義大利工程師Giulio,和義大利工程師合作是很愉快的經驗,義大利人天生是畫家和工程師空間感超好!後面的大型機具是托梁機可抱800噸預鑄梁時速40公里前進。台灣高鐵專案結束很多優秀的跨國工程師都沒地方可去。 我順便簡單提一下,顧管條例施行細則§10是條違憲的條文,因其限制人民權利即無法律授權,也違法在「行政命令」下限制人民權利,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5與憲法§23條。   但在 顧管條例和營造業法未修的狀況下,你不修,我們自已來。   我在20181225第三屆第八次理事會提案通過「技師事業育成業務作業辦法」,我提出公會促進新進技師創業,設址,合署辦公的服務,更進一步幫技師「開發票」,「收錢」(第三方金流...

章魚哥電子報,再論營造業法§34(禁止兼職改為負面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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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公會選舉我的章魚哥電子報「第一季」第二十三封電子報(20160420),就提及 營造業法§34,禁止兼職改為負面表列 。這也是施義芳技師理事長立委目前積極推動的修法,創造更好的執業環境讓GDP增加,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目標。   20040923赴笈英國牛津求學修讀國際商務仲裁,我後再來赴芝加哥唸MBA是八年後的事了    我回顧一下當年我說了什麼。 ####    我在章魚哥技師電子報之十五曾有談過(第一季),我們要爭取解除「兼職」的限制方法有二個,一是透過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另一個是透過立法院。 …    技師其實該放手讓他作更多工作,朝九晚五限制在一個辦公桌上班是上個世紀的事,我們該解放技師的生產力,創造國家更大的價值。 …    就立法來說,限制技師從事之業務或職務應反面表列,比如我修改的條文成如下:    §34 I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但 除 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限制 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 受 此限。    你看得出我的陽謀嗎?負面表列能列100條也沒差,最少我們真的大多可以兼職了(拿回我們天賦的工作權),我們要增加尊嚴,收入,不是立法定最低工資(比如有人說的提高設計監造的法定費率,那沒用的),而是要從能拿二張以上的扣繳憑單開始。我們收入增加,尊嚴才會增加。 #### 20080425參加海峽隧道研討會在無錫寄暢園    比較有進展的倒不是立法,而是我在理事會推動提案第三屆第四次理事會(2018/12/25)通過的「技師事業育成業務作業辦法」。這育成作業辦法不單是促進新進技師創業,設址,合署辦公,更進一步幫技師「開發票」,「收錢」(第三方金流比如刷卡),「開立扣繳憑單」給技師,你要真正的合法兼職在營造業法§34一字未修的狀況下也可以開始進行,我下一期再細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