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34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13未修下的第二張以上扣繳憑單

上一期我提到營造業法§34
原條文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
修正提案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其兼任除中央主管機關限制之其他業務、職務,不受此限。
2002, 我在我設計的吊架下,這架子要吊200噸的鋼筋籠,我在高鐵C215標
我在這一期也提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13,施行細則§10的修正
原條文
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須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並僅得在該公司執行業務。
修正提案
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須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其兼任除中央主管機關限制之其他業務、職務,不受此限。
同法施行細則§10
原條文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專任,指在受聘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服務或受聘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支配於公司外服務,且在公司營業之全部時間內服務,支領全部時間之報酬;於受聘任職期間,在公司營業之全部時間內無兼任該公司以外其他業務或職務之情形。但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
修正提案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專任,指在受聘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服務或受聘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支配於公司外服務。(以下全刪)
2002在中壢高鐵專案工作,合影的是義大利工程師Giulio,和義大利工程師合作是很愉快的經驗,義大利人天生是畫家和工程師空間感超好!後面的大型機具是托梁機可抱800噸預鑄梁時速40公里前進。台灣高鐵專案結束很多優秀的跨國工程師都沒地方可去。
我順便簡單提一下,顧管條例施行細則§10是條違憲的條文,因其限制人民權利即無法律授權,也違法在「行政命令」下限制人民權利,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5與憲法§23條。
 
但在顧管條例和營造業法未修的狀況下,你不修,我們自已來。
 
我在20181225第三屆第八次理事會提案通過「技師事業育成業務作業辦法」,我提出公會促進新進技師創業,設址,合署辦公的服務,更進一步幫技師「開發票」,「收錢」(第三方金流比如刷卡),「開立扣繳憑單」給技師的方法。
 
即然「目前」報備給主管機關的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都合法,公會每年也造冊報備,在這規範下,你可透過公會與客戶與你三方簽約進行相關的分析研究,舉凡你熟悉的結構設計/分析/計算/數量,到你跟營造業報備去顧問公司(非執業)受「公會託」進行相關研究/分析/計算,都可在「技師事業育成業務作業辦法」下進行。
 
再來你就會有二張以上扣繳憑單(一張營造公司/顧問公司,一張以上來自公會),再來你就可以跟銀行借錢買房或換屋,再來你可以開進口車,考慮讓子女到國外深造投資孩子。
 
我們經過苦鍊高考及格取得技師資格,
我們是社會的中堅,
我們不是乞丐,
我會工作我會賺錢,
我的工作權,我的錢,
不用去跟你討,我們自已來!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章魚哥電子報之四,技師兼職的不當限制

章魚哥電子報之八,租牌的經濟分析

可兼職後的機會與挑戰之二,我可怎麼兼職,牌費是否會減少?併看對總體經濟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