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順便簡單提一下,顧管條例施行細則§10是條違憲的條文,因其限制人民權利即無法律授權,也違法在「行政命令」下限制人民權利,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5與憲法§23條。
但在顧管條例和營造業法未修的狀況下,你不修,我們自已來。
我在20181225第三屆第八次理事會提案通過「技師事業育成業務作業辦法」,我提出公會促進新進技師創業,設址,合署辦公的服務,更進一步幫技師「開發票」,「收錢」(第三方金流比如刷卡),「開立扣繳憑單」給技師的方法。
即然「目前」報備給主管機關的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都合法,公會每年也造冊報備,在這規範下,你可透過公會與客戶與你三方簽約進行相關的分析研究,舉凡你熟悉的結構設計/分析/計算/數量,到你跟營造業報備去顧問公司(非執業)受「公會託」進行相關研究/分析/計算,都可在「技師事業育成業務作業辦法」下進行。
再來你就會有二張以上扣繳憑單(一張營造公司/顧問公司,一張以上來自公會),再來你就可以跟銀行借錢買房或換屋,再來你可以開進口車,考慮讓子女到國外深造投資孩子。
我們經過苦鍊高考及格取得技師資格, 我們是社會的中堅, 我們不是乞丐, 我會工作我會賺錢, 我的工作權,我的錢, 不用去跟你討,我們自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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