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築法第十三條與美濃地震 - 你我的建物設計監造權的歸建

歐洲美國加拿大的技師(Professional Engineer)和建築師(Architect)都可以設計房屋,台灣長年獨大建築師,我們為了人民生命財產,建築法§13條一定要改。

下圖,張渝江攝於2014霧峰,1999年後15年社區內震損的房屋如昨日。
技師公會的理監事選舉快到了,小弟平日很少用簡訊或email或line問候先進您,但選舉在即前,我趁這個機會分享一些我的想法與心得,這會是一趟美好的旅程,我們上路吧。 我是張渝江,我畢業自美國芝加哥MBA,台大土木法律雙學位,開了十幾年的顧問公司,現在也作無人機的生意。 2016年2月6日發生的地震致數百人傷亡。我在技師報寫了一篇社論「全面的耐震詳評刻不容緩」,裏面提到建築師的獨大,是我們土木技師要努力的方向,就是,把1971年前和美國加拿大一樣技師可以設計監造建築物的權利取回來,基本上來說是「歸建」。 這次維冠大樓倒塌亦應正視建築法第十三條獨厚建築師壟斷建築的設計監造權的問題,長久以來技師與建築師就建築物的設計監造權爭論不休。一個自由競爭的市場必然提供更好的服務與商品,而一壟斷或獨佔的市場必定有差勁的服務,這是經濟學的定律。這是必需授予土木結構技師建築物設計監造權的時刻,惟有自內以耐震評估,自外以自由市場進行建築物設計監造服務等級的提升,才能確保人民的生命財產有基本的風險管理與保障。 民氣可用外,為台灣國家競爭力與蒼生,我們要把建築的設計權拿回來。從國外現行法例來看,
美國紐約
http://www.nyc.gov/html/dob/html/development/applications_and_permits.shtml
美國加州
http://www.bpelsg.ca.gov/pubs/building_design_auth.pdf
加拿大
http://www.stjohns.ca/doing-business/starting-or-operating-business/permits-and-regulations/projects-require-professional-engineerarchitect-stamp

都是技師(Professional Engineer)和建築師(Architect)可以設計房屋,台灣長年獨大建築師,我們為了人民生命財產,建築法§13條一定要改,921我們錯過了一次,這次不能錯過再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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