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論建築法§13取回我們原有的建築設計權
再論建築法§13取回我們原有的建築設計權
我在三年前就曾經呼籲過維冠會倒主要的原因是因為建築物的唯一設計權在建築師的手上。 雖然不容易取得統計資料但是真正在執業的建築師跟單純把印章借給人家蓋章的建築師都很多。
讓技師,土木跟結構,可以在建築法13條裡 設計建築物, 申請建築執照, 請領使用執照, 這其實並不是圖利土木跟結構技師這其實是圖利建築師跟社會大眾。
我在三年前就曾經從國外地的法律包含美國跟加拿大, 比對各國其實土木結構技師有建築物設計選的比比皆是, 台灣的限制其實是限制了技師的工作權, 從我在前幾個電子報提到的交易成本理論, 因為建築師獨佔了建築物的設計權反而讓交易成本增加, 在各個地震在攻擊台灣的老舊建築的同時我們應該要更加努力去爭取我們的設計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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