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修正通過後的機會與挑戰之三, 為什麼技師執照費不會減少,為什麼營造業要聘技師與丙簽落日兼論交易成本理論

營造業法修正通過後的機會與挑戰之三, 為什麼技師執照費不會減少,為什麼營造業要聘技師與丙簽落日兼論交易成本理論

我在上一期電子報提到營造業法修正過後的機會與挑戰, 有很多會員回信給我, 大家主要還是對於繼續性從業 營建署可能會提出的解釋,特別的留意。我認為營建署不管怎麼解釋,法律已經明定是負面表列,他們不太容易真的解釋出限制兼職的結果來。

 我在這邊要特別呼籲大家去理解, 為什麼營造業要設置專任工程人員或是主任技師真正的原因跟目的。 根據營造業法第九條, 營造業要設置專任工程人員, 根據同法第35條, 專任工程人員要負責辦理的工作主要是跟工程技術與安全有關。 但是真正的功能真的只有這樣或者就是這樣嗎。

 經濟學上有一個交易成本的理論。 做任何的交易都有他的成本有時候你是在搜尋產生的成本有時候是在議價的成本或者是決策的成本。 你今天肚子痛去找醫生, 因為很緊急不可能讓你有太多的時間去進行搜尋跟決策, 所以需要有一個醫生執照跟診所的制度讓你減少你交易的成本。

 早期營造業因為沒有規範所以很多從業人員收了訂金人就不見了, 政府當然受不了這種事情, 所以需要讓營造業變成特許的行業, 而這個特許的行業需要具備一定的門檻, 同時也分級,累積不同的經驗與金額可以承攬不同的規模跟契約, 這會讓交易成本降低讓系統穩定, 他的特許不只是營業而上的需求同時也需要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讓門檻增加成本增加但是系統上會降低整體的交易成本。

 所以你我技師不用自視太高, 技師了不起是了不起但是他是在整個系統為了降低交易成本的設計之下所授予的權力。

 丙級營造業在營造業法施行通過當時, 只需聘用工地主任期可進行營造業的業務, 當年要求這些工地主任在五年內要取得技師相關的資格, 但是在那之後就丙級營造業逐簽證辦法讓丙級營造可以不用聘用技師,從我們上面寫的交易理論的角度來看,這破壞的制度的穩定性也增加了交易成本, 我不能一竿子打翻一船人但是我在業界的經驗是丙級營造業良莠不齊, 強制讓營造業一定要聘用技師而不能用逐案簽證, 其實是品質增加的方法, 以前辦不到因為技師實在是不夠, 現在營造業法修正通過兼職採負面表列技師不夠已經不是問題, 丙級營造逐案簽證已經沒有他的基礎。

 那些開設顧問公司跟技師事務所執業的技師,我會再下一次說明我在他們工作兼職的看法跟對經濟比較好的影響的規劃應該是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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