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法草案從2007問世以來一直沒辦法成功立法,主要的原因是大家對技師圈地的忌憚還有比例原則及立法技術的問題。
這十年來,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從余烈理事長至施義芳理事長,對推動土木工程法不遺餘力。土木法的推動是你我技師關係重大的一件事,土木法若立法三讀施行,你我的執業空間和社會地位將大大不同,但會有那一天嗎?即便你我是支持的。
土木工程法基本上是抄了很多建築法的架構與文字,比如建築物的定義比對土木專業工程,起造人的定義比對義務人,承造人,設計與監造,基地,新增修改建,都可以類比到建築法的相關條文。
建築法的基礎是國家對建築行為的公權力,沒有一個國家基於都市計畫,人民不動產房屋的使用收益,不存在建築法類似的法規。對建築物的管理很多與公權力有關(建築法§4,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的構造物是建築物),比如給使用執照,是一個行政法上所謂的授益行政處分(這些很拗口複雜我就不用講太多),是一個公權力的行為,這必要性在於「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建築法§1)。
對建築行為(新增修改建)的管制也是在這基礎上的公權力的行為,對新建來說尤其和都市計畫息息相關(分區,建蔽,容積管制),以土木工程法的類比來說,很難說與這無關。就相關非建築非雜項類的土木工程工作物來說,我們也可以說有同樣的立法目的與基礎來推動土木工程法的立法。
但在「比例原則」這個審查上來說較有問題。我先前曾提過(在「技師兼職的不當限制」那封email),「比例原則」就是你要限制的人民權利與自由要和你要保護的公共利益要有比例性。比如限制人民酒後駕車,目的是保障開車的人和其它人,限制酒後開車自有其比例性。又比如你要限制技師作兩份工作,你的目的是怕他太忙累壞了身體工程品質不良,你的限制要和目的也要有比例性,但這一看就覺得一點比例性也沒有。
下圖,元旦在威斯康辛州,雪後我在結成冰的湖上獨行
那「新增修改建」土木工程,比如道路,要申請「建造」,有沒有違反比例原則?
這其實是存在很多法學上要討論的問題,我無法在這種選舉的競選文宣電子報說明。但這確實存在土木工程法立法上的大障礙。你今天要把手伸進來管事情,要有一個合理的基礎,建照的申請因為建築管制和都市計畫息息相關,非這麼管不可,但道路橋梁很多已經是給付行政(就是「給」不是「取」的行政行為),那還要申請建照使照,私人的案子是否違反憲法§23條的比例性?且審查又開了門可以給公會審,我們關起門來說,他們不會覺得這不是利益團體在圈地嗎?
土木工程法在立法技術上也有很多問題,比如什麼是「土木專業工程」,這就比建築法對建築物的定義來得困難,這只是其一,土木工程法草案星羅棋佈了這些立法技術上的問題,當年起草找的是工程背景的人主導可能沒有全面的法學技術協助,這個法案要過若沒有大修,過了會大亂,我絕對不是危言聳聽,每年光這些訴願訴訟的行政救濟就忙不完了。
對內來說,我們的問題會更麻煩的是,怎麼進一步推動土木法?我們是否應創新改造,不是從公法比例原則的角度來突破,就是在立法技術上再加強,同時國外的立法例再努力找一下(就算找到火星也要找出來),同時兼顧建築法第十三條建築物的設計監造權的取回,這我已經找到一堆立法例了,推動的同時,把建築法§13在美濃地震後民氣可用把它拿回來。
|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