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魚哥技師電子報20160422 無聊且違法的「親自為之」 - 論技師法§16 II 「技師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併論§19 I ii「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修正。

2004年在牛津街上與同學James合影,James是倫敦知名資深律師,畢業自國王學院,國王學院是英國知名的三一書院之一,學校有12位諾貝爾獎得 主,和英國牛津,劍橋齊名,國王學院法律系畢業的James說了一個笑話,"Only Queens(女王,男同性戀同意字) go to King's",但他不是Queens之一。



技師法§16 II 「技師僅得就其本人或在本人監督下完成之工作為簽證;涉及現場作業者,技師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
 
你仔細看建築師法,是沒有要「親自赴現場」的規定的,什麼事都要「親自赴現場」(我們工程有什麼是和「現場作業」無關的?包山包海),我們天天赴現場,事情就不用作了。
 
現在手機和無人機這麼發達,手機即然可以視訊,應由公會和工程會確認「親自赴現場」是什麼意思?現在手機那麼發達,要能突破用「手機和無人機」遠端監控看現場也算「親自赴現場」,我們才能解除警報,長期來說這法條不修永遠有個風險被操弄放在那裏。
 
我在懲戒會最常遇到的問題是我罵主席和其它委員技師法§19 I ii「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指的是公法上的義務,我聲嘶力竭也沒用。
 
技師法§19 I ii「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指的是公法上的義務。比如勘災動員你,你不去,那才是「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為什麼契約上的違反(我們不是神,也會設計錯誤),不是「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因為契約上的違反有民法來處理,技師法不應涉入私法的範圍,公部門和技師間的技術顧問合約也是私法契約不是公法契約。
 
我也會在後續(看來我沒選上理事我們真的虧大了)推動包括但不限於這一條的修法,我的草案。
 
技師法§16 II 「技師僅得就其本人或在本人監督下完成之工作為簽證;涉及現場作業者,技師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或透過電子工具實質查核。」

§19 I ii「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公法上之義務」
2004年在韓國青瓦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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