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魚哥技師電子報之十四,營造業法§34條限制技師工作違憲,我要聲請大法官解釋

憲法§15保障人民的工作權,但技師的工作權比拿到工作簽證的外勞還不如。
2014年]在嘉義演講

你查閱每個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的「營造業審議委員會」會議記錄,都會有一二案與營造業法§34條,「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有關。
我在第四期的章魚哥電子報提過,「工作權」是憲法§15條所保障的(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所謂工作權就是人民有自由選擇其職業與工作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工作種類,數量,簡單說就是我要做合法的工作就是要給我做。營造業法§34I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其實根本就是違憲的法條!
現在的問題是我們要怎麼突破這個法條的不法限制。我要推動大法官釋憲。

有一段時間我們開Audi,這是很好的車且售價合理,有開業可以拿來抵稅
每個月都有一二位我們的技師會員被付審議處罰,一年有二十幾位,十年有二百多位。我要協助這些被審議的技師打行政訴訟,我進理事會提案要公會撥基金協助技師打行政訴訟(一庭也不過幾萬律師費,免不了幾個會員的年費),理事會不同意我自費協助技師訴訟,這訴訟不為勝訴,但後續的司法活動可以把層級升到大法官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5 I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我們每年都可以提起大法官解釋,一直提到我們拿到維護我們的工作權為止。我們不是為了要解除我們工作權的限制而已,我等技師都是社會上的中堅份子,這些「智能」如果可以讓他們同時作多種工作,會開發出更多的生產力和G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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