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魚哥技師電子報之十六,我出國旅遊回來被送懲戒?論基本人權的居住遷徙自由和毒樹果實理論

1997年大法官釋字443號解釋認為當時役男不可以出國違憲,今天役男可以出國了,結果技師不可以出國。
2004年我離開高鐵專案赴英國牛津就學國際商務仲裁,但後來很少用到這個專長


這一期我要和大家聊一下技師出國後來被懲戒的案例。這個案例的技師是我們的會員也是學經歷很高有社會地位我很景仰的技師,個資保護我也暫不提是那位技師。這案例呈現出對技師不法的對待比文化大革命紅衛兵還惡執。
 
案例
 
○工程科技師○○○辦理「○重劃區○向補路改善工程等○件」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案經技師中央主管機關移送懲戒。
 
移送懲戒意旨
 
工程會於民國○年○月○日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察連續出境超過6個月以上之技師,復據該署○年○月○日函復工程會提供相關資料,其中○○○技師有出境超過6個月之情事。
 
工程會決議
本案技師違反技師法規定一案,經技師懲戒委員會決議違反技師法第16條規定,應予申誡;另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後段「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規定,應予停止業務6個月,因未提起覆審而告確定,停止業務6個月部分。
 
第一個要討論的議題是居住遷徙自由。憲法§10「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出境或入境之權利。對人民上述自由或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
 
居住及遷徙之自由就是我想去那裏旅行,我要住那裏,政府都管不著,要管的話,拿法律來管,不是拿行政命令或你高興怎麼管就怎麼管。
 
上述案例的核心議題是憲法保障人民居住遷徙自由是否被侵害。我最近看了一本書「Remote - office not required」,21世紀網路行動運算發達,用自然人憑證可以簽署,用手機無人機可以即時監看工地,上述案例工程會認為「工程會復查○縣○公所招標之「○重劃區○向補路改善工程等○件」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由○技師設立及登記為執業機構之○○技師事務所,於○技師出國期間得標及辦理結算驗收。」

我有居住遷徙自由,我高興在那工作就在那工作,我用自然人憑證可以簽署,用手機無人機可以即時監看工地,憑什麼說我在出國期間無法提供我的專業服務?工程會以此為由據以懲戒技師惡執至極,不僅不把我的們專業當一回事,還大大打擊我們的生產力。
 
這個案例還有一個更重要的核心是「工程會於民國○年○月○日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察連續出境超過6個月以上之技師,復據該署○年○月○日函復工程會提供相關資料,其中○○○技師有出境超過6個月之情事。」這個跟出入境管理局要資料的人和出入境管理局提供資料的人都該被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起訴且負國家賠償責任。個資法明定個人資料的處理蒐集傳遞的基礎,我們技師是毒販嗎?你要調我的出入境記錄不用依法告知我得到我同意嗎?
 
英美法體系有一個很有名的程序正義理論「毒樹之果實」,所謂程序正義就是你要維護正義所用的手段也要是「正義」的手段,不然你也得不到整體的正義。
 
毒樹果實理論(英語: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在美國指的是調查過程中,透過非法手段的取得的證據,該術語的邏輯是如果證據的來源(樹)受到汙染,那麼任何從它獲得的證據(果實)也是被汙染的,在訴訟審理的過程中將不能被採納,即使該證據足以扭轉裁判結果亦然。**
 
技師出國後來被懲戒的案例用了「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察連續出境超過6個月以上之技師」代表工程會這我在章魚哥第五期提到被我告過的黑機關,還用不要臉的手段去調你我出入境的記錄,而我們竟然安靜地讓他無法無天違法亂紀亂來一通?
 
技師出國後來被懲戒的案例不論從程序正義,從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來看,都是違法的處分,我不在其位能出力有限,但如我上一期所載,我是超級鷹派,我進省公會理事會開始要整頓修理這些違法亂紀的黑機關,你們的權利躺了數十年沒人為你們伸張因為你的票委託出去或睡了,你還要選誰?
2016/1在中東巴林與台灣駐巴林大使陳大使合照
*大法官454號解釋主文。
** wiki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章魚哥電子報之四,技師兼職的不當限制

章魚哥電子報之八,租牌的經濟分析

可兼職後的機會與挑戰之二,我可怎麼兼職,牌費是否會減少?併看對總體經濟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