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2013)的大法官釋字711號是取回技師工作權的契機,但看出的人不多。 元旦在威斯康辛州 章魚哥電子報之四,技師兼職的不當限制 - 大法官釋字711號 藥劑師限一處執業 我這次要和大家聊一下遠在三年前(2013)的大法官釋字711號,藥劑師限一處執業被判違憲的事,和我們技師的執業的關係。 大多土木技師都是受聘營造廠,少數是在工程顧問業工作。我們和主管機關主要的關係就是被抓租牌,他們即不了解我們產業的本質(營建或工程顧問)也很少協助我們什麼(租稅優惠或擴展國內外業務),每天就是找我們麻煩抓租牌或懲戒執業技師。 這之間對我們來說最頭痛的問題就是租牌,比如我認識很多優秀的技師是作軟體或高科技工作的,都只能躲起來作。 大法官釋字711號(2013)談的是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和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的問題。雖我畢業自台大法律,但我對法律了解算不上多,我簡單說明一下比例原則和工作權。 2014在虎尾科大飛機系就無人機進行演講 「比例原則」就是你要限制的人民權利與自由要和你要保護的公共利益要有比例性。比如限制人民酒後駕車,目的是保障開車的人和其它人,限制酒後開車自有其比例性。又比如你要限制技師作兩份工作,你的目的是怕他太忙累壞了身體工程品質不良,你的限制要和目的也要有比例性,但這一看就覺得一點比例性也沒有。 「工作權」是憲法§15條所保障的(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所謂工作權就是人民有自由選擇其職業與工作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工作種類,數量,簡單說就是我要做合法的工作就是要給我做。營造業法§34I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其實根本就是違憲的法條! 你細看營造業法§34條第1項,他的立法目的是什麼?是怕技師太忙累壞了身體工程品質不良,怕技師兼職租牌影響工程品質?限制技師要是「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就會達到這個目的嗎?你看所有或大多計程車司機是不是「專任」?我打賭載彭婉如的一定是「專任」(我對她極為尊重這實在不是適例),但計程車司機有因為專任品質就比Uber兼職的好嗎? 營造業法§34條其實違憲!它既保障不了工程品質,也侵害了你我的工作權,讓我們每天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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