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鑑定案例分享之二,法院囑託土木技師鑑定,我們鑑完,被告另拿出一本建築師公會的鑑定報告且說我們僅憑「目測」(被告還是敗訴)
法院鑑定案例分享之二,法院囑託土木技師鑑定,我們鑑完, 被告另拿出一本建築師公會的鑑定報告且說我們僅憑「目測」( 被告還是敗訴)
法院鑑定案雖風險較高但利潤也較高, 參考一下我的案子你就會辦理了,工程專業是惟一的標準就不會錯。
這2017年的台北地方法院委託鑑定,漏水損鄰, 這是常見的狀況。 台灣所有的法院大概博愛地院是我最排斥去的地方, 陳水扁在這被押,她在島國的核心處很難停車,且住在King's landing的人聰明異常。
這個案子我們出動了無人機,內視鏡和熱影像儀, 且進行了二次的鑑定說明會,因為一例一休公會不易晚上開會, 當事人只有晚上有空,我們最後移師到酒店(不是那種) 的會議室去進行。在二次鑑定說明會後, 不利的一方仍私底下自行委託建築師公會進行鑑定。
我們被叫到King's landing的法院去問了又是二三個小時, 法官拿出另一本建築師公會的報告要我們表示意見, 我們看了一下想,原來鑑定講習說的「公私鑑定」( 就是法院囑託或私下委託)根本不是講師說的那回事, 法官願意參考就是有效的鑑定。
這是場硬戰,因為敵暗我明, 後出的鑑定報告自然可以針對先出的鑑定報告設計與進行。 法官明理就是,他/她問了很多,我們最後還是能呈現真實的狀態( 就是他家漏水漏去他家,沒有其它),給法院審酌的基礎, 實現法院的正義。
這也提供給其它的技師參考,判決書載「 鑑定人已詳細說明鑑測之方法、 認定滲漏水原因及責任歸屬被告之理由, 系爭鑑定報告之鑑定結果應堪採憑」,我看過語X不詳的鑑定報告, 一份可靠的鑑定報告不只是技師社會地位與專業形象的基礎, 更是當事人的身家財務的維繫,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 說的不清不楚的結論不是結論,這都不會是問題。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