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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鑑定案例分享之四,工程鑑定的經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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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鑑定案例分享之四,工程鑑定的經濟分析 我期待您能作更多鑑定案,專業大多技師不分軒輊, 幸運我承辦這些案件,謹提供我的個人經驗供參考。 我認為法律是為經濟服務(誰不是?),所以我的法學方法論就是, 能達到更大效用的法律解釋才是標準。 這是一個相當複雜的鑑定案,它的爭議有數十項, 審了二三級又更一二三,其實這是我常提出的案例, 一個好的鑑定在第一審時出現,可有效減少後續的訴訟成本, 我的鑑定案最多二個審級就確定,愈早確定愈有效用( utility). 這個案子主要是橋梁工程的安全網和模板二項的計價, 我在鑑定中抽絲說明這些計價的基礎, 依合約與合約不明確處如何依經濟學的基礎作出標準, 在這標準下如何計算,得到的結果又是多少錢。 法院全依我的報告作出審判。這些計算相當複雜但標準卻很簡單, 這標準如何在本案達到正義與後續造成的影響如何讓市場正向發展。 這案子在北台灣但訴代與當事人在台中與南部, 最後我們挑的會議地點是台中高鐵站的會議室, 我很喜歡用這會議室,它有咖啡(很便宜,和高鐵上的同風味), 有洗手間(不會有人尿遁),第二次鑑定說明會後是一個連假, 我要與會人快去搭高鐵離開以免困在台中, 開會的地方離月台走路才五分鐘。

法院鑑定案例分享之三,開了十來個小時的鑑定說明會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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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鑑定案例分享之三,開了十來個小時的鑑定說明會的判決 這是裝修案委託鑑定,這是常見的狀況,裝修設計師雄才大略, 但後來文化不符,大衝突,最後未完工進行結算, 我們派出無人機看全貌,用敲擊回音確認防水層品質, 且這個案子破我開鑑定說明會的紀錄,其一承辦技師/ 律師因體力不支/另有會議先離席, 我們從下午二點開說明會到半夜凌晨,有上百項議題/工項/金額, 一一說明。 體力好有時佔點便宜。 最後法官「全依」我們鑑定結果作出判決,有這個結果我不意外, 法官沒有必要開庭開到凌晨,我調查證據的範圍自然較彈性。 但這該是最後一個開到半夜的鑑定案, 因一例一休我又不太會鎖會議室的門,且早點回家還是為宜, 分期開會也可以,提早開會也可以。

法院鑑定案例分享之二,法院囑託土木技師鑑定,我們鑑完,被告另拿出一本建築師公會的鑑定報告且說我們僅憑「目測」(被告還是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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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鑑定案例分享之二,法院囑託土木技師鑑定,我們鑑完, 被告另拿出一本建築師公會的鑑定報告且說我們僅憑「目測」( 被告還是敗訴) 法院鑑定案雖風險較高但利潤也較高, 參考一下我的案子你就會辦理了,工程專業是惟一的標準就不會錯。 這2017年的台北地方法院委託鑑定,漏水損鄰, 這是常見的狀況。 台灣所有的法院大概博愛地院是我最排斥去的地方, 陳水扁在這被押,她在島國的核心處很難停車,且住在King's landing的人聰明異常。 這個案子我們出動了無人機,內視鏡和熱影像儀, 且進行了二次的鑑定說明會,因為一例一休公會不易晚上開會, 當事人只有晚上有空,我們最後移師到酒店(不是那種) 的會議室去進行。在二次鑑定說明會後, 不利的一方仍私底下自行委託建築師公會進行鑑定。 我們被叫到King's landing的法院去問了又是二三個小時, 法官拿出另一本建築師公會的報告要我們表示意見, 我們看了一下想,原來鑑定講習說的「公私鑑定」( 就是法院囑託或私下委託)根本不是講師說的那回事, 法官願意參考就是有效的鑑定。 這是場硬戰,因為敵暗我明, 後出的鑑定報告自然可以針對先出的鑑定報告設計與進行。 法官明理就是,他/她問了很多,我們最後還是能呈現真實的狀態( 就是他家漏水漏去他家,沒有其它),給法院審酌的基礎, 實現法院的正義。 這也提供給其它的技師參考,判決書載「 鑑定人已詳細說明鑑測之方法、 認定滲漏水原因及責任歸屬被告之理由, 系爭鑑定報告之鑑定結果應堪採憑」,我看過語X不詳的鑑定報告, 一份可靠的鑑定報告不只是技師社會地位與專業形象的基礎, 更是當事人的身家財務的維繫,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 說的不清不楚的結論不是結論,這都不會是問題。  

法院鑑定案例分享之一,只要十來萬的損鄰賠償要不到只好提告,又一審敗訴後的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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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鑑定案例分享之一,只要十來萬的損鄰賠償要不到只好提告, 又一審敗訴後的鑑定 我在接續的幾期電子報會分享我經手的法院鑑定案,野人獻曝, 但社會需要像你一樣專業的鑑定人,且更多人投入會減少操弄( 有嗎)的機會,同時法院鑑定案雖風險較高但利潤也較高, 您的投入對大家都有好處。 這三四年來的法院委託鑑定案陸續判決出來, 雖判決書公開可上網看到全文,兼顧當事人個資我還是簡單隱蔽, 但有些議題提出參酌。這些案子有些是法院囑託輪派的, 也可是當事人兩造同意或律師委託, 有的是技師先進拉我進來協助處理。 這一個案子是鐵路高架的工程,我們的結論是1. 沒有過二年請求權時效 2. 是工程造成損鄰不是地震 3. 就算是違建被弄壞也要賠 這案子被告之一的公司其實我很景仰, 我開特斯拉常在他們的購物中心充電,他們經營得很好, 但對這只要十來萬二十萬的損鄰不賠就是不賠, 亦可見其管理的細緻。 原告其實第一審是敗訴,第二審才進行鑑定。 這案子的工程因為有很多平行包(就是同一個工程有很多包商), 所以責任不易確認。法院全照我寫的報告判, 且較值得觀察的是我的法律見解也被法官採納, 雖然我有台大土木法律的學位, 但承辦法院鑑定案只要有法律專長的人協助也可以很深入。 這案子有一個議題是被告認為原告的請求已過期了( 損害賠償是二年內要提出),我在鑑定報告上說明「 本案因工程專案複雜…, 民眾無工程相關專業尚難知賠償義務人為誰,…, 雖時效非本案囑託鑑定之範圍,然為促進訴訟程序,本案…認… 未罹於時效」法官也原文納到判決書內。 另外就是我們被傳到法院,因為原告沒請律師, 被告是三間公司有一堆律師,這些律師問起鑑定技師一點都不手軟, 且專問另一位技師(因為他們很清楚我是老狐狸), 後來我們被問都統問統答了以免被操弄。 被告也派了公司的結構技師來問我們,「 你怎麼確定裂縫是工程造成的不是先前就存在的? 你怎麼確認這之間的地震不是造成裂損的原因?」 法官的看法如我的附圖。 法院全依我們的鑑定作出判決,這鑑定案不只鑑定工程, 我也提出我的法律見解供參考獲全採納, 同時這是我們少見為一個很小的案子進行鑑定,當事人有氣, 我一定會協助處理。這也許不是他們認為的正義,但是我的。

再論建築法§13取回我們原有的建築設計權

再論建築法§13取回我們原有的建築設計權 我在三年前就曾經呼籲過維冠會倒主要的原因是因為建築物的唯一設計權在建築師的手上。 雖然不容易取得統計資料但是真正在執業的建築師跟單純把印章借給人家蓋章的建築師都很多。   讓技師,土木跟結構,可以在建築法 13 條裡 設計建築物, 申請建築執照, 請領使用執照, 這其實並不是圖利土木跟結構技師這其實是圖利建築師跟社會大眾。   我在三年前就曾經從國外地的法律包含美國跟加拿大, 比對各國其實土木結構技師有建築物設計選的比比皆是, 台灣的限制其實是限制了技師的工作權, 從我在前幾個電子報提到的交易成本理論, 因為建築師獨佔了建築物的設計權反而讓交易成本增加, 在各個地震在攻擊台灣的老舊建築的同時我們應該要更加努力去爭取我們的設計權利。

工程技術顧問業應聘技師但負責人不必限於技師(那真的不會比較好)

工程技術顧問業應聘技師但負責人不必限於技師(那真的不會比較好) 因為我開設很多公司包含無人機的公司跟顧問公司, 他們曾用扣繳憑單來說為什麼我同時有無人機的扣繳憑單 , 其實我開的公司還有在香港中環的公司做區塊鏈的應用。 在香港買賣公司比台灣簡單, 你也容易在商業模式還沒有成熟就賺到錢, 把公司賣掉就可以, 相對上來說要開一間顧問公司到可以值錢把它賣掉可以說是困難重重。 經營一輩子的顧問公司在我們離開之後小孩子繼承到的是個空殼,一點價錢都沒有, 顧問業應該要分級但是負責人不必需要技師 ( 公司要聘技師 ) 這樣才能夠提供足夠的流動性, 我們奮鬥一輩子開設的顧問公司才真的有它的價值。

工程技術顧問業應分級

工程技術顧問業應分級 營造業分成甲乙丙三級, 因為在各個不同的經歷之後授予不同的承攬金額, 好讓決定要發包給營造業的定作人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找到適合的廠商。   這對於營造業來說有市價上面的差異丙級營造沒有什麼價錢, 乙級營造大概會有 4000000 的市場價格, 甲級營造大概會有 11000000 的市場價格。   你們看出這之間的差異嗎, 一個年輕的技師去開顧問公司跟一個年輕的技師去開營造業過了 30 年, 開營造業的技師可以賣一千多萬, 開顧問公司的技師他的顧問公司因為沒有分級其實沒有什麼價錢。 分級也有利於各個不同等級的顧問公司不會互相競爭彼此的市場, 我以前在顧問業常常遇到很大的顧問公司來標 1000000 的案子。   顧問業應該要分級而顧問業的負責人也應該不限定是需要技師, 我後續再跟大家說明。

下一步是解除對執業技師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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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是解除對執業技師的限制 營造業法34條於5月24日修正通過, 他帶來的是一個全新的氣象, 但是對於在技師事務所開業或者是在顧問公司受聘的執業技師, 他們還是受到兼職的限制, 我在三年前是第一個提出應該用負面表列來進行營造業法34條限制 的人, 這個目的是為了更多的利益而不是只有為了我們自己的利益, 今天對於顧問公司跟技師事務所的人來說也是一樣, 開業的技師應該要解除兼職的限制, 這對於整體的經濟才是正面的。 我們也該用負面表列來解除開業技師的限制, 而且更應進一步去思考 10年前工程技術顧問管理條例立法, 限制負責人一定要是技師與顧問業並沒有分級, 應該予以修改與修改的目的。 我在下一期會談為什麼故應該要分級與顧問業如果不限制一定要技師 來當負責人,為什麼是更好的選擇。

營造業法修正通過後的機會與挑戰之三, 為什麼技師執照費不會減少,為什麼營造業要聘技師與丙簽落日兼論交易成本理論

營造業法修正通過後的機會與挑戰之三, 為什麼技師執照費不會減少,為什麼營造業要聘技師與丙簽落日兼論交易成本理論 我在上一期電子報提到營造業法修正過後的機會與挑戰, 有很多會員回信給我, 大家主要還是對於繼續性從業 營建署可能會提出的解釋,特別的留意。我認為營建署不管怎麼解釋,法律已經明定是負面表列,他們不太容易真的解釋出限制兼職的結果來。  我在這邊要特別呼籲大家去理解, 為什麼營造業要設置專任工程人員或是主任技師真正的原因跟目的。 根據營造業法第九條, 營造業要設置專任工程人員, 根據同法第35條, 專任工程人員要負責辦理的工作主要是跟工程技術與安全有關。 但是真正的功能真的只有這樣或者就是這樣嗎。  經濟學上有一個交易成本的理論。 做任何的交易都有他的成本有時候你是在搜尋產生的成本有時候是在議價的成本或者是決策的成本。 你今天肚子痛去找醫生, 因為很緊急不可能讓你有太多的時間去進行搜尋跟決策, 所以需要有一個醫生執照跟診所的制度讓你減少你交易的成本。  早期營造業因為沒有規範所以很多從業人員收了訂金人就不見了, 政府當然受不了這種事情, 所以需要讓營造業變成特許的行業, 而這個特許的行業需要具備一定的門檻, 同時也分級,累積不同的經驗與金額可以承攬不同的規模跟契約, 這會讓交易成本降低讓系統穩定, 他的特許不只是營業而上的需求同時也需要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讓門檻增加成本增加但是系統上會降低整體的交易成本。  所以你我技師不用自視太高, 技師了不起是了不起但是他是在整個系統為了降低交易成本的設計之下所授予的權力。  丙級營造業在營造業法施行通過當時, 只需聘用工地主任期可進行營造業的業務, 當年要求這些工地主任在五年內要取得技師相關的資格, 但是在那之後就丙級營造業逐簽證辦法讓丙級營造可以不用聘用技師,從我們上面寫的交易理論的角度來看,這破壞的制度的穩定性也增加了交易成本, 我不能一竿子打翻一船人但是我在業界的經驗是丙級營造業良莠不齊, 強制讓營造業一定要聘用技師而不能用逐案簽證, 其實是品質增加的方法, 以前辦不到因為技師實在是不夠, 現在營造業法修正通過兼職採負面表列技師不夠已經不是問題, 丙級營造逐案簽證已經沒有他的基礎。  那些開設顧問公司跟技師事務所執業的技師,我會再下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