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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魚哥技師電子報20160425 建築法十三條修訂的具體作法(技師也可以設計建築物)

因為章魚哥電子報的奔走,最初他們要建築物的「監造權」現在已推到「結構設計監造權」了,但我要推動的是「建築的設計監造權」,我要的是正品,不要拿山寨來給我,大家加油 我曾在章魚哥電子報第二期說過「維冠倒塌的原因是因為技師沒有建築物的設計權」,因為先進國家技師(Professional Engineer)和建築師(Architect)可以設計房屋,他們知道獨佔的市場沒有好東西。台灣長年獨大建築師,我們為了人民生命財產,建築法§13條一定要改,我們要的不是監造權,我們要「設計監造」權,釣魚台是我們的,我們要的不是漁權,是主權! 我更遠在章魚哥電子報第一期就載記了國外的立法例, 美國紐約 (http://www1.nyc.gov/site/buildings/homeowner/permits.page) a New York State licensed Professional Engineer (PE) or Registered Architect (RA) must file plans and pull permits before work begins. 美國加州 (http://www.bpelsg.ca.gov/pubs/building_design_auth.pdf) STRUCTURAL ENGINEERS may design any building of any type. CIVIL ENGINEERS may design any building of any type EXCEPT public schools and hospitals. ARCHITECTS may design any building of any type EXCEPT the structural portion of a hospital. 加拿大 (http://www.stjohns.ca/doing-business/starting-or-operating-business/permits-and-regulations/projects-require-professional-engineerarchitect-stamp) The St. John's Building By-Law st...

章魚哥技師電子報20160422 無聊且違法的「親自為之」 - 論技師法§16 II 「技師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併論§19 I ii「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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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在牛津街上與同學James合影,James是倫敦知名資深律師,畢業自國王學院,國王學院是英國知名的三一書院之一,學校有12位諾貝爾獎得 主,和英國牛津,劍橋齊名,國王學院法律系畢業的James說了一個笑話,"Only Queens(女王,男同性戀同意字) go to King's",但他不是Queens之一。 技師法§16 II 「技師僅得就其本人或在本人監督下完成之工作為簽證;涉及現場作業者,技師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   你仔細看建築師法,是沒有要「親自赴現場」的規定的,什麼事都要「親自赴現場」(我們工程有什麼是和「現場作業」無關的?包山包海),我們天天赴現場,事情就不用作了。   現在手機和無人機這麼發達,手機即然可以視訊,應由公會和工程會確認「親自赴現場」是什麼意思?現在手機那麼發達,要能突破用「手機和無人機」遠端監控看現場也算「親自赴現場」,我們才能解除警報,長期來說這法條不修永遠有個風險被操弄放在那裏。   我在懲戒會最常遇到的問題是我罵主席和其它委員技師法§19 I ii「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指的是公法上的義務,我聲嘶力竭也沒用。   技師法§19 I ii「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指的是公法上的義務。比如勘災動員你,你不去,那才是「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為什麼契約上的違反(我們不是神,也會設計錯誤),不是「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因為契約上的違反有民法來處理,技師法不應涉入私法的範圍,公部門和技師間的技術顧問合約也是私法契約不是公法契約。   我也會在後續(看來我沒選上理事我們真的虧大了)推動包括但不限於這一條的修法,我的草案。   技師法§16 II 「技師僅得就其本人或在本人監督下完成之工作為簽證;涉及現場作業者,技師應親自赴現場實地 或透過電子工具實質 查核。」 §19 I ii「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 公法上之 義務」 2004年在韓國青瓦台

章魚哥技師電子報20160421 章魚哥在技師懲戒委員會實錄 - 技師懲戒委員會內幕之公開審判與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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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魚哥在技師懲戒委員會實錄高据我民調大家想討應的主題,我要發行數字週刊了。 又,懲戒會委員十九人,本來技師代表二人,我在北市公會法益主委任內發文給工程會成功修法成為技師代表五人。 我在上一期討論政府不當限制技師工作權和我計畫怎麼處理,引起很大迴響,很多會員回信line或親自跟我說,認為 「沒有人真心為受聘技師著想」,且競選文宣的爆炸他們「看到標題就刪了」 ,但我的電子報他們都會留著。 這提供給在競選的人一個警示,文宣是有人看的,要有內容且要高雅。同時這幾十年來的理監事會給人的印象是「沒有人真心為受聘技師著想」,也很讓人惋惜。我們言歸正題。 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20120306) §12 「懲戒委員會會議對外不公開,與會人員對於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決議,均應嚴守秘密。」   那我還可以說什麼內幕?   章魚哥電子報截止發了五六萬封email. 我在這裏寫的東西會當作呈堂證供,但我章魚哥張渝江向來藝高膽大,我盡可能在法規範(這是什麼違憲規範?),揭露給大家聽。   我先談一下公開審判,公開審判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之一。   只有極權國家審判是不公開的,台灣法院的審判都依法需公開,這法源在,法院組織法第86條:「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   那為什麼「懲戒委員會會議對外不公開」?   其實工程會的技師的懲戒差不多也是私刑,我「嚴守秘密」,但懲戒會場血腥斑斑不是祕密。   我在懲戒會與懲戒覆審會都當過委員,即然我懲戒過的案子google得到也下載得到決議書有我的名字,我經手過什麼案子當然就可以說了。   我經手的案子很多,我舉出幾個案例建議若有一天不幸發生在我們身上,怎麼辦。   第一件事是你只有開技師事務所和受聘或經營顧問公司才會被懲戒,因為工程會是不管營造業法的。   所以如果真的要被付懲戒了,你可以改受聘營造廠,工程會就無法懲戒你,你的牌不會因為這事無法受聘,因為受聘不是依技師法的執業。   第二件事就是要留意時效,我處理過已經罹於時效的還送進來懲戒,如果時效過了...

章魚哥技師電子報20160420 共享經濟與技師執照 - 營造業法§34(禁止兼職改為負面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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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民調票選第一高的主題,我在章魚哥技師電子報之十五曾有談過,我再詳述我的規劃 20160410台大土木系友會,立委鄭運鵬是我大學同學,我荅應當他國會助理,他下個會期會幫我們技師提修正法案。 我在章魚哥技師電子報之十五曾有談過,我們要爭取解除「兼職」的限制方法有二個,一是透過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另一個是透過立法院。   先談一下共享經濟。   所謂共享經濟就是把手邊的資源透過網路連結分享出去的商業模式。比如你有二棟房子,一棟可以用Airbnb以日租方式租出去,或比如你跑業務回頭透過Uber把人載回來。在共享經濟的架構下,在裏面的人享受到比原來的商品或服務(比如飯店或計程車)更好的品質,但成本卻更低(Airbnb和Uber都比飯店和計程車便宜)。   為什麼共享經濟下的人享受到比原來的商品或服務更好的品質,但成本卻更低?因為生產力增加,產值變高,但成本卻較低。開Uber的人本來車子就是用來家用的,當計程車只是兼職。而Airbnb更省去了飯店的人事成本(沒有24小時的櫃台),所以便宜。   這結構上最核心的事有二個,一是資源要「流動」共享(兼職),另一個是透過新的工具(網路)控制與整合。   技師其實該放手讓他作更多工作,朝九晚五限制在一個辦公桌上班是上個世紀的事,我們該解放技師的生產力,創造國家更大的價值。   我的規劃如我在第十四期電子報提過的,就法院來說,每個月都有一二位我們的技師會員被付審議處罰,一年有二十幾位,十年有二百多位。我要協助這些被審議的技師打行政訴訟,我進理事會提案要公會撥基金協助技師打行政訴訟(一庭也不過幾萬律師費,免不了幾個會員的年費),理事會不同意我自費協助技師訴訟,這訴訟不為勝訴,但後續的司法活動可以把層級升到大法官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5 I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就立法來說,限制技師從事之業務或職務應反面表列,比如我修改的條文成如下:   §34 I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但 除 中央主管機關 認可 限制 之 兼任...

章魚哥技師電子報20160419 - 問券調查結果 - 工作權的議題最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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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17章魚哥張渝江技師進行的問卷調查結果是大家最關心的還是工作權(兼職)的問題。 2014和輕航機合照,合影的是飛幻象退休的李教官,我在航空方面的知識後來用到無人機的開發上,在航空的知識都來自這幾位從阿布達比和華盛頓DC回來飛過戰鬥機的教官 為更貼近技師會員您的需求,章魚哥在4/15-17進行了一個問卷調查,以確認大家真正需要討論的主題,有填完問卷的人該都有下載到我寫的無人機的電子書,希望這書對您的工作有幫助。 章魚哥電子報意見調查(不記名)結果 A. 你希望章魚哥張渝江技師後續討論的方向是什麼? 排序      選定比      議題 1      77%      1.營造業法§34(兼職的違憲規定) 2      75%      4.技師法(兼職與懲戒的修正) 3      57%      6.技師與財務,投資及MBA的知識 4      55%      3.土木法(推動土木法立法施行) 5      51%      2.建築法§13(技師也可以設計建築物) 6      34%      5.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兼職與懲戒的修正) 7      10%      其他 但第一個問題中的「其它」也有很多技師勾選也作出很多建議,我也很感動,包含民國66年國民政府來台首次修建築法第13條,將專業技師可設計監造建築物之職權刪除(當年我才五歲),這是我們這一輩技師不了解的事。 其它關於室內裝修,爭議調解由技師...

章魚哥技師電子報之十六,我出國旅遊回來被送懲戒?論基本人權的居住遷徙自由和毒樹果實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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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大法官釋字443號解釋認為當時役男不可以出國違憲,今天役男可以出國了,結果技師不可以出國。 2004年我離開高鐵專案赴英國牛津就學國際商務仲裁,但後來很少用到這個專長 這一期我要和大家聊一下技師出國後來被懲戒的案例。這個案例的技師是我們的會員也是學經歷很高有社會地位我很景仰的技師,個資保護我也暫不提是那位技師。這案例呈現出對技師不法的對待比文化大革命紅衛兵還惡執。   案例   ○工程科技師○○○辦理「○重劃區○向補路改善工程等○件」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案經技師中央主管機關移送懲戒。   移送懲戒意旨   工程會於民國○年○月○日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察連續出境超過6個月以上之技師,復據該署○年○月○日函復工程會提供相關資料,其中○○○技師有出境超過6個月之情事。   工程會決議 本案技師違反技師法規定一案,經技師懲戒委員會決議違反技師法第16條規定,應予申誡;另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後段「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規定,應予停止業務6個月,因未提起覆審而告確定,停止業務6個月部分。   第一個要討論的議題是居住遷徙自由。憲法§10「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出境或入境之權利。對人民上述自由或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   居住及遷徙之自由就是我想去那裏旅行,我要住那裏,政府都管不著,要管的話,拿法律來管,不是拿行政命令或你高興怎麼管就怎麼管。   上述案例的核心議題是憲法保障人民居住遷徙自由是否被侵害。我最近看了一本書「Remote - office not required」,21世紀網路行動運算發達,用自然人憑證可以簽署,用手機無人機可以即時監看工地,上述案例工程會認為「工程會復查○縣○公所招標之「○重劃區○向補路改善工程等○件」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由○技師設立及登記為執業機構之○○技師事務所,於○技師出國期間得標及辦理結算驗收。」 我有居住遷徙自由,我高興在那工作就在那工作,我用自然人憑證可以簽署,用手機無人機可以即時監看工地,憑什...

章魚哥技師電子報之十五,限制技師從事之業務或職務應反面表列,兼論大法官解釋443號法律保留之規範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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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2013)的大法官釋字711號是取回技師工作權的契機,但看出的人不多。而二十年前的大法官釋字443號,更該拿來處理技師從事之業務或職務應反面表列。 在省公會準備開會 營造業法§34 I 「營造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   我要作什麼工作是我家的事,你憑什麼「認可」後我才能作?   1997年以以役男出境處理辦法限制役男出境違憲,大法官作出443號解釋,引用了德國層級化保留體系之概念,以法律規範密度為理論基礎。   所謂法律保留指積極之依法行政,乃規範行政機關所制定之命令非但不得抵觸法律,且須有法律之依據*。而法律規範密度和我在第四期章魚哥電子報提及的比例原則有關。   「比例原則」就是你要限制的人民權利與自由要和你要保護的公共利益要有比例性。比如限制人民酒後駕車,目的是保障開車的人和其它人,限制酒後開車自有其比例性。又比如你要限制技師作兩份工作,你的目的是怕他太忙累壞了身體工程品質不良,你的限制要和目的也要有比例性,但這一看就覺得一點比例性也沒有。   而法律的規範密度為比例原則呼應,限制人民權利自由的程度愈高,規範的細節密度層級要更高(立法),相對上來說如果是給付行政(比如補助托育費)規範的細節密度層級較鬆(可以命令為之)。   營造業法§34 I 後段提到的技師作多份工作的範圍僅及於「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違反層級化的法律保留與規範密度理論。人民的工作權其受憲法保障層次之高,怎麼恣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也就是中央主管機關用命令來侷限技師可以從事的工作在大法官釋字443號解釋的系統下來看也是違憲!   限制技師從事之業務或職務應反面表列,比如我修改的條文成如下:   §34 I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 除 中央主管機關 認可 限制 之 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 其他業務、職務 者 ,不 在 受 此限。   這法案我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