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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魚哥電子報之十二,FLIR ONE熱影像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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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水或大樓外牆磁磚安全鑑定還用目視就太容易被攻擊了,你需要一台熱影像儀。「一台不是最少要十幾萬嗎?」章魚哥跟你說一台一萬都不用,解析度的問題靠近一點就好了,這就是專業。 因為這幾年應用無人機在工程上包含規劃設計分析與鑑定的工作,我對無人機的了解很深。熱影像儀也因此讓我接觸使用在鑑定和無人機的應用上。 FLIR ONE 極為輕便 (Courtesy of FLIR) 我在技師報989(2015/11/21)為文介紹熱影像儀亦載於下。這設備一拿出來就是專業! (技師報989(2015/11/21),張渝江) 手機熱影像儀的介紹與應用 手機的功能隨著2007年Apple的iPhone問世後,Google Android陣營也加入市場競爭,帶來功能與應用的革命性變化。行動電話原本用來通話用的功能外,加入無線通訊與定位和數位影像的拍照,使手機的功能無遠弗屆,產業也因此產生很大的變化,如Uber,這自人類有馬車以來,最大的計程車營業型態的變化,如果沒有手機的定位、地圖、傳遞Email的功能,Uber則無法運作。 隨著我們把各種3C元件,都縮小塞進這手掌可握持的小方塊,原本照像機、個人電腦、GPS定位器,一個一個加進這小小的空間。而在工程上來說,近年來最大的變革,可說是把熱影像功能透過外加的小元件整合手機的功能,將帶來極大的變革。 所謂熱影像儀,又稱熱像儀,或紅外線熱成像儀等,是一種對物體散發出的紅外線,進行感光成像的設備(2015, Wikipedia)。在物理學上,熱不是對溫度描述的形容(Hot),熱是能量傳遞的過程(Heat)。熱的傳遞透過三種方式:傳導、對流和輻射。輻射是電磁波的一種,涵蓋不同波長的電磁波;光,在物理學是電磁波的一種,輻射能包含紫外線,可見光及紅外線等不同的波長,讓我們可以對紅外線的搜集與分析,形成熱影像的應用。 我們常在機場出入口,看到用來偵測人體是否發燒的影像,就是熱影像的應用之一。熱像儀在不同的解析度與不同的功能有不同的價錢。因為手機的普及與成本一再降低,熱像儀與手機的整合,使熱像儀成本也降低。而國際上熱像儀的大廠FLIR,於2015年10月推出Android手機,亦可使用的FLIR ONE熱像儀,一具只有250元美金(約台幣8千元上下,網路上代購報價約1萬2至1萬6之間),其可量測溫度

章魚哥電子報之十,死刑,亞斯伯格症候群,聖誕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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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起我有一年在芝加哥,聖誕夜,這是我為何要參選理事的原因之一。 芝加哥的生日會,小女兒八個月大,大女兒咬破嘴 章魚哥電子報之十,死刑,亞斯伯格症候群,聖誕夜 聖誔夜,窗外下起細細的雪,芝加哥我待的地方幾英里遠,有一間曾經快倒的大學,現在是聞名全球的「芝加哥大學」,後來被洛克斐勒買了,是人類文明最多產諾貝爾獎的學校,有五十多個老師得獎。   當然得諾貝爾獎不代表對人類文明就有一定的貢獻,但那學校的地上有個碑,紀念曾經是人類第一次成功進行核分裂反應的地方,那個技術是一個義大利年經學者在學校的壁球室作的成功試驗(你不可能在台灣任一間大學拿得到地方作這種試驗,五年1000億也一樣),後來那個技術結束了二次大戰,它炸了日本的廣島和長崎,日本原來打算作長久困戰,結果馬上投降。   年輕人和美國沒什麼淵源,和這個濱湖的寒冷城市,芝加哥,更無關聯,他只是離開義大利躲避對猶太人的屠殺,他也不是猶太人,他太太是。這就是這國家和這寒冷濱湖城市神祕的配方。他若躲法西斯去了日本,他會死在島上,作不出原子彈。   芝加哥大學也和台灣有些淵源,台灣多年前有個軍官在金門前線跳入海峽游到對岸,林正義(林毅夫),他曾是台大農業工程系的學生投筆從戎,他投靠共產黨多年後因緣際會來到這個濱湖的寒冷城市芝加哥就學,後來他學成回到中國教書,當到世界銀行的總裁,這戰後在亞當史密斯嚴密監工下成立的銀行,現在是共產主義背景的人作總裁,我想他,寫國富論的亞當史密斯執資本主義的令旗,是想不到的。   2012年底台灣鬧的事是死刑的執刑,後來執刑了六個。在我待的地方伊利諾州隔壁州,康乃迪克州,2012年底發生一個二十歲青年對他媽媽臉開幾槍,她當場過世,他再到鄰近小學殺了大人小孩二十多人,後來舉槍自殺的事。   事發後大家除了哀痛外在談的都是怎麼「管制槍枝」的問題,美國的人口只有地球的5%,但地球上50%的槍都在美國。大家在談管制槍枝,在思考的是怎麼「有效避免」下次再發生這種事,那年輕人聽說有精神上的問題。   同樣有亞斯伯格症候群的另一個人,深化了賽局理論,得了諾貝爾經濟學獎,他叫「約翰納許」,還有部電影台灣翻譯叫作「美麗境界」就說這件事。     2016/3/11受台灣GIS中心之邀於台北就無人機之應用以英文進行演講 在外商工作多年,也在芝加

章魚哥電子報之九,鑑定工作怎麼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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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實在算不上鑑定大戶也不算多資深的鑑定人,但若算我被律師折磨的經驗我算行內人了。 大家一直在談的「建築物興建第三方監管」我們已作了好幾年了(在台中),這是我去查驗「台中市役所」的修建工程,她是美麗的建築,一直沒好好使用,20160228重新開啟使用了,加上一家咖啡廳就是了。 章魚哥電子報之九,鑑定工作怎麼進行 我自2005年,取得技師證書第10年,我才開始從事鑑定工作,我記得我第一次作的鑑定也是最大宗的鑑定類別,是漏水鑑定。   後來林林總樬陸續接了很多鑑定工作,其實在技師公會的努力下,公會的鑑定工作有一定的社會地位與功能,我在2004年去英國牛津大學修習國際商務仲裁和調解,英國的調解人很多工作在台灣其實是工程鑑定工作在進行。   鑑定工作最難的有二個,一個是怎麼使工程技術上的客觀結果,用法律的用語表達給利害關係人,同時要讓工程專業的人看懂,也要讓法律專業的人(法官,律師,公務員)看懂,也要讓民眾看懂。   另一個最難的工作是報價,一個太低的鑑定費用其實常常是害了申請人也害了相對人。   鑑定工作的進行在公會的流程圖裏說明的是初勘與會勘報告內審後傳遞,但關鍵常常不是在這幾個大項的工作,而是怎麼報價,讓當事人了解費用的來源與去向(比如法院鑑定,鑑定費是訴訟費用,最後是敗訴的一方要支付,申請人如果是勝訴的一方只是代墊鑑定費)。   我常建議同業技師報價不要報太低,因為報太低沒有足夠的資源可以進行詳細的試驗與分析工作,最後反而會害到利害關係人。一個足夠費用的鑑定,有足夠的資源作出深入的分析,可以加快爭議的流程,比如一審級就確定或後續審級無法辯駁鑑定結果,其實對所有人都是好的,而鑑定人若受不利的攻擊(我就有很多經驗),也有足夠的資料可以說明鑑定結果的基礎,不是亂作。   因為案件尚未定讞,我能揭露的資訊不多,但我曾進行全台灣第一次無人機的空載光達的分析完成的鑑定案,受鑑定結果不利一方的律師主張我像是太空總署在地球搭攝影棚拍登陸月球的畫面,鑑定不實,依技師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廢弛」義務該送懲戒。我下次可能不能用無人機要用直昇機了。 2016在中東巴林航空展美國空軍導覽戰機,同行阿布達比的工程師幫我們合照   另一個問題是我這連串電子報很多會員回覆我的信中的問題,關於工程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術鑑

章魚哥電子報之八,租牌的經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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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的不是技師,我說的是營造廠的租牌分析。 2014受省公會嘉義辦事處處長黃敏修技師之邀就無人機在嘉義市政府演講 章魚哥電子報之八,租牌的經濟分析 我說的不是技師,我說的是營造廠的租牌分析。 自由市場供需決定價格,所有的商品基本上都是可以定價的,執照也是商品(廣義來說),比如營造業,借牌投標是常見的事,借營造廠牌承造房屋根本就是台灣中小型建案的主流,那為什麼會有借牌的事? 人類文明最偉大的發明之一是「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只對其資本額負有限責任。這使公司變成一個防火牆,讓「自然人」可以變「法人」成為有限責任,更可以進行大膽靈活的投資,我們今天可以享受便利的生活,把曾經是倉庫大的電腦塞到比手心還小的行動電話裏,靠的就是有限公司。 建設業喜歡借牌蓋房子也是為了這個防火牆,而政府知道蓋房子的人不少是無賴(無賴比讀書人更容易借到錢蓋房子),所以設了營造廠的制度,在建築法的架構下你要蓋房子就是要找營造廠(建築法§14,本法所稱建築物之承造人為營造業,以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為限)。 維冠大樓由起造人維冠建設公司於民國81年取得建照,營造商為大信工程,2016維冠大樓倒塌後發現維冠建設已解散,大信工程也停止營業,這些是公司制度的副作用,但被巧妙地使用。 借營造廠牌承造房屋是台灣中小型建案的主流,因為大多建設公司不想維護商譽,建設成功與否和土地取得價格,地點都息息相關,反而是建商的信譽不一定有關。但蓋好的房子要保固十五年(預售屋定型化契約),倒了比較快,賺了就跑。在營造廠主要在借牌給人家的生態下,營造廠依營造業法§7 I i 要聘技師,這些借牌的營造廠根本沒有機具設備人工,主要作財務帳務處理,他們聘技師也沒有工作給他,就是麻煩技師只要依建築法規出現在必要出現的時候,以節省成本,這就出現了逼良為○的技師租牌。 911後重建的世貿中心 我在前幾次電子報提過全台土木技師入會者(牌要用一定要入會,營造業法§7 II)約6千人,營造廠只用土木技師牌是根本不夠(全台近二萬家營造廠),加入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師證書(土木外領有證書的這些技師總數約七千人,含同時有多張證照且無法受聘(比如公務員)的人)或建築師(三千人),也不夠全台二萬家營造廠用。 (詳 工程會各科技師人數統計至2

章魚哥電子報之七,我可以開Uber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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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和同事一起出門都有人幫我們開車,我們可以在去開會或會勘前在車上詳細討論好事情,開完會我們就會在車上睡覺,我們搭Uber. 2014在台中音樂廳,有一段時間我們開Audi A1,後來福斯發生了醜聞,但A1還是我們最愛的車 章魚哥電子報之七,我可以開Uber嗎 最近我和同事一起出門都有人幫我們開車,我們可以在去開會或會勘前在車上詳細討論好事情,開完會我們就會在車上睡覺,我們搭Uber. Uber是「共享汽車」(Car Sharing)的服務,用手機App叫車,用信用卡付款,上下車都不用掏錢包,用Google地圖呈現出的路線算錢結帳。看起來很像是計程車的服務,但完全不一樣。   這間公司2009年才成立於舊金山的公司,由矽谷的工程師們建立,到今天(2015年底)市值約台幣1兆5千億,是三條台灣高鐵工程費的價值。Uber(優步)建立的是「共享經濟」,比如我搭很多次都是業務從業人員開Uber,他們剛拜訪完客戶回程順便載個Uber的乘客回來,平衡一下油錢。   司機 Uber從2015年11月開始在台中服務,2013年台北就有了,任何人只要拿得到良民證(無刑事紀錄)會開車有一台較新的車,就可以兼職開Uber賺錢。從Uber在台中上線以來我的車就一直在地下室像結婚的西裝一樣只有必要時我才會開出門了,出門開會會勘我都搭Uber,很快就可以叫到車,且每個司機都很有趣,因為大多司機一如你我都有自已的專業本業所以很有趣,我搭過廣告公司女老闆現職媽媽來載我,房仲來載我,保險業務來載我,還有「精算師」來載過我,目前我沒遇過技師。   Uber的車資目前比小黃便宜,因為大量的補貼,這家公司有上千億的現金水位所以補貼點錢是小事,這也是搭Uber的好時機,2015/12/04~08上下班時間台中搭車只要10元,結果我只搭到一次因為大多上下班時間都叫不到車,太熱門。   Uber對乘客來說是安全的,因為司機要附上很多資料包含良民證和信用卡,小黃其實有前科也可以開的(我們沒有歧視更生人但那會有風險是一定的)。Uber對司機來說也是安全的,因為用從起信用卡的人,有起碼的可靠和不會亂來,因為總找得到人。相對上來說女姓上了小黃有時可以說是與世隔絕的,但上了Uber知道妳在那的人就多了,Uber知道,妳也可以把乘車資訊share在臉

章魚哥電子報之六,土木法與建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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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法草案從2007問世以來一直沒辦法成功立法,主要的原因是大家對技師圈地的忌憚還有比例原則及立法技術的問題 。 和張智淵技師往上海參訪,智淵在我去芝加哥的時候幫忙照顧我的生意很謝謝他   土木工程法草案從2007問世以來一直沒辦法成功立法,主要的原因是大家對技師圈地的忌憚還有比例原則及立法技術的問題。   這十年來,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從余烈理事長至施義芳理事長,對推動土木工程法不遺餘力。土木法的推動是你我技師關係重大的一件事,土木法若立法三讀施行,你我的執業空間和社會地位將大大不同,但會有那一天嗎?即便你我是支持的。   土木工程法基本上是抄了很多建築法的架構與文字,比如建築物的定義比對土木專業工程,起造人的定義比對義務人,承造人,設計與監造,基地,新增修改建,都可以類比到建築法的相關條文。   建築法的基礎是國家對建築行為的公權力,沒有一個國家基於都市計畫,人民不動產房屋的使用收益,不存在建築法類似的法規。對建築物的管理很多與公權力有關(建築法§4,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的構造物是建築物),比如給使用執照,是一個行政法上所謂的授益行政處分(這些很拗口複雜我就不用講太多),是一個公權力的行為,這必要性在於「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建築法§1)。   對建築行為(新增修改建)的管制也是在這基礎上的公權力的行為,對新建來說尤其和都市計畫息息相關(分區,建蔽,容積管制),以土木工程法的類比來說,很難說與這無關。就相關非建築非雜項類的土木工程工作物來說,我們也可以說有同樣的立法目的與基礎來推動土木工程法的立法。   但在「比例原則」這個審查上來說較有問題。我先前曾提過(在「技師兼職的不當限制」那封email),「比例原則」就是你要限制的人民權利與自由要和你要保護的公共利益要有比例性。比如限制人民酒後駕車,目的是保障開車的人和其它人,限制酒後開車自有其比例性。又比如你要限制技師作兩份工作,你的目的是怕他太忙累壞了身體工程品質不良,你的限制要和目的也要有比例性,但這一看就覺得一點比例性也沒有。 下圖, 元旦在威斯康辛州,雪後我在結成冰的湖上獨行   那「新增修改建」土木工程,比如道路,要申請「建造」,有沒有違反比例原則?   這其實是存在很多法學上要討論的問題,

章魚哥電子報之五,工程會是個黑機關非法營業,我告過工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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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57條揭櫫三權分立之法治國原則在台灣被破壞得蕩然無存,從工程會早該被裁撤但到今天還活蹦亂跳可見一斑。 上圖,我在工程會懲戒委員會當委員時的名牌,工程會說我同時代表工程專長和法律專長,這實在是不名譽的事。   2012年因為政府採購的工程顧問技術服務案,我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對無法源的黑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起告訴,主要是確認工程會是否還是「政府採購法」的主管機關,提起確認之訴,我的起訴後來被駁回,高等法院認為我沒有受法律上判決的利益,駁回我的起訴。   這個案子的主體的工程技術服務案,我礙於與客戶資訊保密與技師法規範無法揭露,但工程會這部份是可以說的。   台灣政府在2000年公告「行政院組織法」,計畫自2012年開始施行,工程會在該法的規範下確定被裁撤,它的工作併入財政部(政府採購與BOT等促參,也許還會變)與交通及建設部與國發會(包括你我技師法的管理與工程技術,也許還會變)。但大家戀棧,2010年又公告「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東弄西弄最後是由業務移交的機關「行政委託」給黑機關工程會,工程會熄燈的日期未定,但不是一息尚存,出什麼事(比如2016美濃地震)他還是跳出來一如他就是嫡系正廠一樣,從沒有黑機關的樣子。 2014在台北   法理上來說是這樣,如果什麼事都可以「行政委託」說過去,那政府組織改造也是場騙局,被三讀立法的法條對行政權一點意義也沒有,這是那門子三權分立。為什麼機關要被裁?目的不外是效率經濟省錢,工程會活了這麼久還是難逃被裁的命運代表什麼?但被裁的單位都可以弄一個「行政委託」繼續花你我繳的稅,我們出門連搭公車和計程車都可以想半天,繳的稅就這樣被花掉。   當年告工程會,工程會嚴陣以待,不但派了最精銳的律師來對付我,還要法院禁止我閱卷,深怕我勝訴下一個問題就是單位是否會提早被裁,少了委員主委的位子雖省下很多預算但就是少了很多人想要的光環和薪給。   事過多年我回想這些事,看工程會還是拿印信亂蓋章,大刀懲戒技師,這沒名份的黑機關憑什麼對我們指指點點?這就是台灣的問題,我們永遠抄到表面的(比如三權分立)但執行起來橘逾淮而為枳總不確定原因是什麼。 工程會總有一天會消失但你我氣會比他長,下一個主管機關是誰才是我們公會要更留心交手的對象。但下一次我要告工程會該就

章魚哥電子報之四,技師兼職的不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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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2013)的大法官釋字711號是取回技師工作權的契機,但看出的人不多。 元旦在威斯康辛州 章魚哥電子報之四,技師兼職的不當限制 - 大法官釋字711號 藥劑師限一處執業 我這次要和大家聊一下遠在三年前(2013)的大法官釋字711號,藥劑師限一處執業被判違憲的事,和我們技師的執業的關係。 大多土木技師都是受聘營造廠,少數是在工程顧問業工作。我們和主管機關主要的關係就是被抓租牌,他們即不了解我們產業的本質(營建或工程顧問)也很少協助我們什麼(租稅優惠或擴展國內外業務),每天就是找我們麻煩抓租牌或懲戒執業技師。 這之間對我們來說最頭痛的問題就是租牌,比如我認識很多優秀的技師是作軟體或高科技工作的,都只能躲起來作。 大法官釋字711號(2013)談的是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和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的問題。雖我畢業自台大法律,但我對法律了解算不上多,我簡單說明一下比例原則和工作權。   2014在虎尾科大飛機系就無人機進行演講 「比例原則」就是你要限制的人民權利與自由要和你要保護的公共利益要有比例性。比如限制人民酒後駕車,目的是保障開車的人和其它人,限制酒後開車自有其比例性。又比如你要限制技師作兩份工作,你的目的是怕他太忙累壞了身體工程品質不良,你的限制要和目的也要有比例性,但這一看就覺得一點比例性也沒有。 「工作權」是憲法§15條所保障的(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所謂工作權就是人民有自由選擇其職業與工作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工作種類,數量,簡單說就是我要做合法的工作就是要給我做。營造業法§34I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其實根本就是違憲的法條! 你細看營造業法§34條第1項,他的立法目的是什麼?是怕技師太忙累壞了身體工程品質不良,怕技師兼職租牌影響工程品質?限制技師要是「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就會達到這個目的嗎?你看所有或大多計程車司機是不是「專任」?我打賭載彭婉如的一定是「專任」(我對她極為尊重這實在不是適例),但計程車司機有因為專任品質就比Uber兼職的好嗎? 營造業法§34條其實違憲!它既保障不了工程品質,也侵害了你我的工作權,讓我們每天都得躲在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