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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34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13未修下的第二張以上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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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我提到營造業法§34 原條文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 。 修正提案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其兼任除中央主管機關限制之其他業務、職務,不受此限。 2002, 我在我設計的吊架下,這架子要吊200噸的鋼筋籠,我在高鐵C215標 我在這一期也提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13,施行細則§10的修正 原條文 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須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並僅得在該公司執行業務。 修正提案 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須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其兼任除中央主管機關限制之其他業務、職務,不受此限。 同法施行細則§10 原條文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專任,指在受聘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服務或受聘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支配於公司外服務,且在公司營業之全部時間內服務,支領全部時間之報酬;於受聘任職期間,在公司營業之全部時間內無兼任該公司以外其他業務或職務之情形。但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 修正提案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專任,指在受聘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服務或受聘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支配於公司外服務。(以下全刪) 2002在中壢高鐵專案工作,合影的是義大利工程師Giulio,和義大利工程師合作是很愉快的經驗,義大利人天生是畫家和工程師空間感超好!後面的大型機具是托梁機可抱800噸預鑄梁時速40公里前進。台灣高鐵專案結束很多優秀的跨國工程師都沒地方可去。 我順便簡單提一下,顧管條例施行細則§10是條違憲的條文,因其限制人民權利即無法律授權,也違法在「行政命令」下限制人民權利,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5與憲法§23條。   但在 顧管條例和營造業法未修的狀況下,你不修,我們自已來。   我在20181225第三屆第八次理事會提案通過「技師事業育成業務作業辦法」,我提出公會促進新進技師創業,設址,合署辦公的服務,更進一步幫技師「開發票」,「收錢」(第三方金流...

章魚哥電子報,再論營造業法§34(禁止兼職改為負面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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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公會選舉我的章魚哥電子報「第一季」第二十三封電子報(20160420),就提及 營造業法§34,禁止兼職改為負面表列 。這也是施義芳技師理事長立委目前積極推動的修法,創造更好的執業環境讓GDP增加,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目標。   20040923赴笈英國牛津求學修讀國際商務仲裁,我後再來赴芝加哥唸MBA是八年後的事了    我回顧一下當年我說了什麼。 ####    我在章魚哥技師電子報之十五曾有談過(第一季),我們要爭取解除「兼職」的限制方法有二個,一是透過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另一個是透過立法院。 …    技師其實該放手讓他作更多工作,朝九晚五限制在一個辦公桌上班是上個世紀的事,我們該解放技師的生產力,創造國家更大的價值。 …    就立法來說,限制技師從事之業務或職務應反面表列,比如我修改的條文成如下:    §34 I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但 除 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限制 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 受 此限。    你看得出我的陽謀嗎?負面表列能列100條也沒差,最少我們真的大多可以兼職了(拿回我們天賦的工作權),我們要增加尊嚴,收入,不是立法定最低工資(比如有人說的提高設計監造的法定費率,那沒用的),而是要從能拿二張以上的扣繳憑單開始。我們收入增加,尊嚴才會增加。 #### 20080425參加海峽隧道研討會在無錫寄暢園    比較有進展的倒不是立法,而是我在理事會推動提案第三屆第四次理事會(2018/12/25)通過的「技師事業育成業務作業辦法」。這育成作業辦法不單是促進新進技師創業,設址,合署辦公,更進一步幫技師「開發票」,「收錢」(第三方金流比如刷卡),「開立扣繳憑單」給技師,你要真正的合法兼職在營造業法§34一字未修的狀況下也可以開始進行,我下一期再細說。

章魚哥電子報,章魚哥在中市公會理事會提案通過的新產品與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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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2013年我在芝加哥唸MBA沒參與公會活動,2016~2019我在中市土木公會理事任期內推動了多項的新產品與服務,公會是老人政治沒創新是嗎?    2016~2019我在理事任期內推動包含危老重建業務(我在立法前就在技師報揭露這變革的重要性,陸續寫了三五篇文章也有影片),線上鑑定,和解鑑定,技師育成作業,這些辦法皆已通過立即可行。   這是資訊的時代,但我們還被限制事事必「親自為之」,這影響了技師的收入與生產力,我就不提有的候選人特別說理事會開會要修改為「不可以」線上開會的格局了。   我在理事會推動且通過用Zoom進行視訊的線上開會,鑑定勘察等,沒錯,視訊不能替代很多事,但用視訊若能「立即」初勘,你可以立在一個行銷的核心上快速把業務集氣進來。   我推動的另一個「和解鑑定」也是在台北地院法官在公會演講啟發的概念,常常會有法院的鑑定報告後續被當事人所否認,那花了這麼多時間與成本完成的鑑定不是白作?在起訴前進行的和解鑑定的目的是「和解」但不成還有一分當事人都認同的報告可供後續訴訟有效且經濟的進行。   我在理事會提的「育成作業」就是另一個更複雜的事,涉級技師執業,稅務與收入我會在後續說明。   他們常說章魚哥是「點子王」,我沒什麼正面的反應,我認為領導人就該有格局與創新,我不是點子王,我是有格局與視野的領導人,我不是被指派來選的也不是錢太多太閒,我的努力最後會迴向來給我。

章魚哥技師電子報20160425 建築法十三條修訂的具體作法(技師也可以設計建築物)

因為章魚哥電子報的奔走,最初他們要建築物的「監造權」現在已推到「結構設計監造權」了,但我要推動的是「建築的設計監造權」,我要的是正品,不要拿山寨來給我,大家加油 我曾在章魚哥電子報第二期說過「維冠倒塌的原因是因為技師沒有建築物的設計權」,因為先進國家技師(Professional Engineer)和建築師(Architect)可以設計房屋,他們知道獨佔的市場沒有好東西。台灣長年獨大建築師,我們為了人民生命財產,建築法§13條一定要改,我們要的不是監造權,我們要「設計監造」權,釣魚台是我們的,我們要的不是漁權,是主權! 我更遠在章魚哥電子報第一期就載記了國外的立法例, 美國紐約 (http://www1.nyc.gov/site/buildings/homeowner/permits.page) a New York State licensed Professional Engineer (PE) or Registered Architect (RA) must file plans and pull permits before work begins. 美國加州 (http://www.bpelsg.ca.gov/pubs/building_design_auth.pdf) STRUCTURAL ENGINEERS may design any building of any type. CIVIL ENGINEERS may design any building of any type EXCEPT public schools and hospitals. ARCHITECTS may design any building of any type EXCEPT the structural portion of a hospital. 加拿大 (http://www.stjohns.ca/doing-business/starting-or-operating-business/permits-and-regulations/projects-require-professional-engineerarchitect-stamp) The St. John's Building By-Law st...

章魚哥技師電子報20160422 無聊且違法的「親自為之」 - 論技師法§16 II 「技師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併論§19 I ii「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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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在牛津街上與同學James合影,James是倫敦知名資深律師,畢業自國王學院,國王學院是英國知名的三一書院之一,學校有12位諾貝爾獎得 主,和英國牛津,劍橋齊名,國王學院法律系畢業的James說了一個笑話,"Only Queens(女王,男同性戀同意字) go to King's",但他不是Queens之一。 技師法§16 II 「技師僅得就其本人或在本人監督下完成之工作為簽證;涉及現場作業者,技師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   你仔細看建築師法,是沒有要「親自赴現場」的規定的,什麼事都要「親自赴現場」(我們工程有什麼是和「現場作業」無關的?包山包海),我們天天赴現場,事情就不用作了。   現在手機和無人機這麼發達,手機即然可以視訊,應由公會和工程會確認「親自赴現場」是什麼意思?現在手機那麼發達,要能突破用「手機和無人機」遠端監控看現場也算「親自赴現場」,我們才能解除警報,長期來說這法條不修永遠有個風險被操弄放在那裏。   我在懲戒會最常遇到的問題是我罵主席和其它委員技師法§19 I ii「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指的是公法上的義務,我聲嘶力竭也沒用。   技師法§19 I ii「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指的是公法上的義務。比如勘災動員你,你不去,那才是「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為什麼契約上的違反(我們不是神,也會設計錯誤),不是「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因為契約上的違反有民法來處理,技師法不應涉入私法的範圍,公部門和技師間的技術顧問合約也是私法契約不是公法契約。   我也會在後續(看來我沒選上理事我們真的虧大了)推動包括但不限於這一條的修法,我的草案。   技師法§16 II 「技師僅得就其本人或在本人監督下完成之工作為簽證;涉及現場作業者,技師應親自赴現場實地 或透過電子工具實質 查核。」 §19 I ii「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 公法上之 義務」 2004年在韓國青瓦台

章魚哥技師電子報20160421 章魚哥在技師懲戒委員會實錄 - 技師懲戒委員會內幕之公開審判與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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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魚哥在技師懲戒委員會實錄高据我民調大家想討應的主題,我要發行數字週刊了。 又,懲戒會委員十九人,本來技師代表二人,我在北市公會法益主委任內發文給工程會成功修法成為技師代表五人。 我在上一期討論政府不當限制技師工作權和我計畫怎麼處理,引起很大迴響,很多會員回信line或親自跟我說,認為 「沒有人真心為受聘技師著想」,且競選文宣的爆炸他們「看到標題就刪了」 ,但我的電子報他們都會留著。 這提供給在競選的人一個警示,文宣是有人看的,要有內容且要高雅。同時這幾十年來的理監事會給人的印象是「沒有人真心為受聘技師著想」,也很讓人惋惜。我們言歸正題。 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20120306) §12 「懲戒委員會會議對外不公開,與會人員對於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決議,均應嚴守秘密。」   那我還可以說什麼內幕?   章魚哥電子報截止發了五六萬封email. 我在這裏寫的東西會當作呈堂證供,但我章魚哥張渝江向來藝高膽大,我盡可能在法規範(這是什麼違憲規範?),揭露給大家聽。   我先談一下公開審判,公開審判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之一。   只有極權國家審判是不公開的,台灣法院的審判都依法需公開,這法源在,法院組織法第86條:「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   那為什麼「懲戒委員會會議對外不公開」?   其實工程會的技師的懲戒差不多也是私刑,我「嚴守秘密」,但懲戒會場血腥斑斑不是祕密。   我在懲戒會與懲戒覆審會都當過委員,即然我懲戒過的案子google得到也下載得到決議書有我的名字,我經手過什麼案子當然就可以說了。   我經手的案子很多,我舉出幾個案例建議若有一天不幸發生在我們身上,怎麼辦。   第一件事是你只有開技師事務所和受聘或經營顧問公司才會被懲戒,因為工程會是不管營造業法的。   所以如果真的要被付懲戒了,你可以改受聘營造廠,工程會就無法懲戒你,你的牌不會因為這事無法受聘,因為受聘不是依技師法的執業。   第二件事就是要留意時效,我處理過已經罹於時效的還送進來懲戒,如果時效過了...

章魚哥技師電子報20160420 共享經濟與技師執照 - 營造業法§34(禁止兼職改為負面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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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民調票選第一高的主題,我在章魚哥技師電子報之十五曾有談過,我再詳述我的規劃 20160410台大土木系友會,立委鄭運鵬是我大學同學,我荅應當他國會助理,他下個會期會幫我們技師提修正法案。 我在章魚哥技師電子報之十五曾有談過,我們要爭取解除「兼職」的限制方法有二個,一是透過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另一個是透過立法院。   先談一下共享經濟。   所謂共享經濟就是把手邊的資源透過網路連結分享出去的商業模式。比如你有二棟房子,一棟可以用Airbnb以日租方式租出去,或比如你跑業務回頭透過Uber把人載回來。在共享經濟的架構下,在裏面的人享受到比原來的商品或服務(比如飯店或計程車)更好的品質,但成本卻更低(Airbnb和Uber都比飯店和計程車便宜)。   為什麼共享經濟下的人享受到比原來的商品或服務更好的品質,但成本卻更低?因為生產力增加,產值變高,但成本卻較低。開Uber的人本來車子就是用來家用的,當計程車只是兼職。而Airbnb更省去了飯店的人事成本(沒有24小時的櫃台),所以便宜。   這結構上最核心的事有二個,一是資源要「流動」共享(兼職),另一個是透過新的工具(網路)控制與整合。   技師其實該放手讓他作更多工作,朝九晚五限制在一個辦公桌上班是上個世紀的事,我們該解放技師的生產力,創造國家更大的價值。   我的規劃如我在第十四期電子報提過的,就法院來說,每個月都有一二位我們的技師會員被付審議處罰,一年有二十幾位,十年有二百多位。我要協助這些被審議的技師打行政訴訟,我進理事會提案要公會撥基金協助技師打行政訴訟(一庭也不過幾萬律師費,免不了幾個會員的年費),理事會不同意我自費協助技師訴訟,這訴訟不為勝訴,但後續的司法活動可以把層級升到大法官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5 I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就立法來說,限制技師從事之業務或職務應反面表列,比如我修改的條文成如下:   §34 I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但 除 中央主管機關 認可 限制 之 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