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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om與線上鑑定,行動簽章與懲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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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上一期提到我選上會讓會員有二張以上的扣繳憑單且不會被說是兼職,這一次我簡單說一下資訊工具怎麼用來鑑定和簽名。   我在台中市公會已推動通過「線上鑑定作業辦法」,我用Zoom的工具來辦研討會外(你可參考我們直播的研討會,比如 20190216的火害鑑定研討會 ),也用來鑑定,比如我和陳冠宏技師用Zoom向沒空來開會的受損戶用桌面分享的功能把他那一戶的受損金額給他看。   英雄所見略同,我的政見是會在我已推動通過的基礎上,擴大Zoom的視訊的使用,未來你要參加研討會,你不必出門了。「每場研討會都會直播」。   另外就是我在比特幣和區塊鏈AI的專長,該引入公會作行動簽署的工具,日後(包含研討會的出席簽到),你的工作上的簽名,公會提供的公私鑰符合電子簽章法與技師法的工具,你不用再擔心被懲誡,他們要懲誡你之前,我會問他們,你們懂不懂什麼是公鑰私鑰?什麼是電子簽章?不懂回家看書再來懲誡我們技師。

耐震系統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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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個簡單的數學,若你借來的錢和借出去的錢有利差。這就是我們的新藍海。   我在2018/6/12「第1122期 社論-公安申報納入耐震議題後之省思」提到的2019/7/1後,1000平方公尺以上的「私有建物」也要進行「耐震能力評估檢查」,這是我們「出租耐震系統」的絕佳機會。 2018二月在花東開電動車跑了六天協助勘災看震損的房子,最後環了一圈回家,縣長(已不是)送來感謝的牌子很大一個(縣長的名字字比勘災的人大) 2018二月在花東開電動車跑了六天協助勘災看震損的房子,最後環了一圈回家,縣長(已不是)送來感謝的牌子很大一個(縣長的名字字比勘災的人大)   比如你的工程費400萬,用乾式施工(或阻尼器),你把這些耐震元件租購給業主,公會背書,三贏,你的耐震系統若租金和借來的錢有1%的利差,那你的系統有1千萬租在外,一年就是10萬的「被動」收入,你問問作耐震設計補強的人他完工的金額有多少,他們若是用出租的,現在退休在環遊世界(一般一個專業投入補強工作的技師,已完成的耐震補強工程最少數億,1%利息是數百萬的「被動收入」)。這些事「魔鬼就在細節裏」,包含你要有耐震結構分析設計的能力,IoT的概念,甚至AI的了解。   我的政見包含這部份,我會協助會員「建立被動收入」。   20171130在首爾金融科技展演講(我不是專家,但很新的領域你懂比別人多你就是專家),我和來自烏茲別克漂亮的留學生討論,她提到現代集團的IOT Blockchain的概念,對外國學生來說韓國比台灣更開放

鑑定才是藍海,我們要你投入鑑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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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從危老條例立法前就開始倡議危老的重要性,但危老上線近二年,它是重要但對建築師來說更重要,對我們來說業務量(我說的是「量」)不多,大家推動當然是政績,但我希望會員作更多鑑定案,那才是藍海,他們也是透過鑑定累積成富豪。 20180712和林育信技師(年輕又優秀的工程師)審耐震詳評   我在台中市公會推動「和解鑑定」「線上鑑定」,不外使台中市公會外於其它公會有更多產品線,曝光與爭取「全台」的鑑定案。我經手的經驗是,「社會大眾需要技師,但技師在那裏?」舉凡裝修打牆,損鄰,訴訟,都需要技師,而您,也許是退休但經驗豐富的技師,也許是新科沒經驗但電腦技術強大的技師,我們都需要您,社會也需要您,你可以比對「無私」的分享鑑定經驗(也就是不怕飯碗分享)才是共享,只有我們QA團隊吳亦閎理事長帶領下才有這麼多的鑑定課程,也在我推動下才有這麼多元的鑑定產品。   20181114與吳亦閎理事長   鑑定才是藍海,我們要你投入鑑定工作,有二張以上扣繳憑單。

營造業法§34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13未修下的第二張以上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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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我提到營造業法§34 原條文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 。 修正提案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其兼任除中央主管機關限制之其他業務、職務,不受此限。 2002, 我在我設計的吊架下,這架子要吊200噸的鋼筋籠,我在高鐵C215標 我在這一期也提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13,施行細則§10的修正 原條文 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須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並僅得在該公司執行業務。 修正提案 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須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其兼任除中央主管機關限制之其他業務、職務,不受此限。 同法施行細則§10 原條文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專任,指在受聘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服務或受聘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支配於公司外服務,且在公司營業之全部時間內服務,支領全部時間之報酬;於受聘任職期間,在公司營業之全部時間內無兼任該公司以外其他業務或職務之情形。但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 修正提案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專任,指在受聘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服務或受聘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支配於公司外服務。(以下全刪) 2002在中壢高鐵專案工作,合影的是義大利工程師Giulio,和義大利工程師合作是很愉快的經驗,義大利人天生是畫家和工程師空間感超好!後面的大型機具是托梁機可抱800噸預鑄梁時速40公里前進。台灣高鐵專案結束很多優秀的跨國工程師都沒地方可去。 我順便簡單提一下,顧管條例施行細則§10是條違憲的條文,因其限制人民權利即無法律授權,也違法在「行政命令」下限制人民權利,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5與憲法§23條。   但在 顧管條例和營造業法未修的狀況下,你不修,我們自已來。   我在20181225第三屆第八次理事會提案通過「技師事業育成業務作業辦法」,我提出公會促進新進技師創業,設址,合署辦公的服務,更進一步幫技師「開發票」,「收錢」(第三方金流...

章魚哥電子報,再論營造業法§34(禁止兼職改為負面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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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公會選舉我的章魚哥電子報「第一季」第二十三封電子報(20160420),就提及 營造業法§34,禁止兼職改為負面表列 。這也是施義芳技師理事長立委目前積極推動的修法,創造更好的執業環境讓GDP增加,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目標。   20040923赴笈英國牛津求學修讀國際商務仲裁,我後再來赴芝加哥唸MBA是八年後的事了    我回顧一下當年我說了什麼。 ####    我在章魚哥技師電子報之十五曾有談過(第一季),我們要爭取解除「兼職」的限制方法有二個,一是透過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另一個是透過立法院。 …    技師其實該放手讓他作更多工作,朝九晚五限制在一個辦公桌上班是上個世紀的事,我們該解放技師的生產力,創造國家更大的價值。 …    就立法來說,限制技師從事之業務或職務應反面表列,比如我修改的條文成如下:    §34 I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但 除 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限制 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 受 此限。    你看得出我的陽謀嗎?負面表列能列100條也沒差,最少我們真的大多可以兼職了(拿回我們天賦的工作權),我們要增加尊嚴,收入,不是立法定最低工資(比如有人說的提高設計監造的法定費率,那沒用的),而是要從能拿二張以上的扣繳憑單開始。我們收入增加,尊嚴才會增加。 #### 20080425參加海峽隧道研討會在無錫寄暢園    比較有進展的倒不是立法,而是我在理事會推動提案第三屆第四次理事會(2018/12/25)通過的「技師事業育成業務作業辦法」。這育成作業辦法不單是促進新進技師創業,設址,合署辦公,更進一步幫技師「開發票」,「收錢」(第三方金流比如刷卡),「開立扣繳憑單」給技師,你要真正的合法兼職在營造業法§34一字未修的狀況下也可以開始進行,我下一期再細說。

章魚哥電子報,章魚哥在中市公會理事會提案通過的新產品與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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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2013年我在芝加哥唸MBA沒參與公會活動,2016~2019我在中市土木公會理事任期內推動了多項的新產品與服務,公會是老人政治沒創新是嗎?    2016~2019我在理事任期內推動包含危老重建業務(我在立法前就在技師報揭露這變革的重要性,陸續寫了三五篇文章也有影片),線上鑑定,和解鑑定,技師育成作業,這些辦法皆已通過立即可行。   這是資訊的時代,但我們還被限制事事必「親自為之」,這影響了技師的收入與生產力,我就不提有的候選人特別說理事會開會要修改為「不可以」線上開會的格局了。   我在理事會推動且通過用Zoom進行視訊的線上開會,鑑定勘察等,沒錯,視訊不能替代很多事,但用視訊若能「立即」初勘,你可以立在一個行銷的核心上快速把業務集氣進來。   我推動的另一個「和解鑑定」也是在台北地院法官在公會演講啟發的概念,常常會有法院的鑑定報告後續被當事人所否認,那花了這麼多時間與成本完成的鑑定不是白作?在起訴前進行的和解鑑定的目的是「和解」但不成還有一分當事人都認同的報告可供後續訴訟有效且經濟的進行。   我在理事會提的「育成作業」就是另一個更複雜的事,涉級技師執業,稅務與收入我會在後續說明。   他們常說章魚哥是「點子王」,我沒什麼正面的反應,我認為領導人就該有格局與創新,我不是點子王,我是有格局與視野的領導人,我不是被指派來選的也不是錢太多太閒,我的努力最後會迴向來給我。

章魚哥技師電子報20160425 建築法十三條修訂的具體作法(技師也可以設計建築物)

因為章魚哥電子報的奔走,最初他們要建築物的「監造權」現在已推到「結構設計監造權」了,但我要推動的是「建築的設計監造權」,我要的是正品,不要拿山寨來給我,大家加油 我曾在章魚哥電子報第二期說過「維冠倒塌的原因是因為技師沒有建築物的設計權」,因為先進國家技師(Professional Engineer)和建築師(Architect)可以設計房屋,他們知道獨佔的市場沒有好東西。台灣長年獨大建築師,我們為了人民生命財產,建築法§13條一定要改,我們要的不是監造權,我們要「設計監造」權,釣魚台是我們的,我們要的不是漁權,是主權! 我更遠在章魚哥電子報第一期就載記了國外的立法例, 美國紐約 (http://www1.nyc.gov/site/buildings/homeowner/permits.page) a New York State licensed Professional Engineer (PE) or Registered Architect (RA) must file plans and pull permits before work begins. 美國加州 (http://www.bpelsg.ca.gov/pubs/building_design_auth.pdf) STRUCTURAL ENGINEERS may design any building of any type. CIVIL ENGINEERS may design any building of any type EXCEPT public schools and hospitals. ARCHITECTS may design any building of any type EXCEPT the structural portion of a hospital. 加拿大 (http://www.stjohns.ca/doing-business/starting-or-operating-business/permits-and-regulations/projects-require-professional-engineerarchitect-stamp) The St. John's Building By-Law st...